福安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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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強化火災事故查處力度,深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增強火災風險抵御能力,有效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當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ㄒ唬┰斐?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ǘ┰斐芍苯咏洕鷵p失500萬元以上的;
?。ㄈ┥a經營性場所火災過火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
?。ㄋ模﹪覚C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等部門和單位發生的引起公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火災;
?。ㄎ澹┲醒腭v閩企業和大型連鎖企業發生的火災;
?。┢渌鐣绊戄^大,需要開展調查處理的。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屬于本條規定調查范圍的火災,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三條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火災事故是否屬于本辦法調查處理范圍進行分析研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辦法調查處理的范圍:
?。ㄒ唬┮蚍呕?、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事件;
?。ǘC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事故;
?。ㄈ┮虮ㄒ鸹馂牡氖鹿?;
?。ㄋ模┐凹八显O施的火災;
?。ㄎ澹┸娛略O施的火災;
?。┑V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ㄆ撸┖穗姀S、海上石油天然氣的火災;
?。ò耍┥?、草原的火災。
第四條根據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火災事故等級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以國家現行規定為準。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火災事故的,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整改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馂氖鹿拾l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應當依法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內,消防救援機構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下列規定組成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組長原則上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主持調查組工作,調查組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與火災事故相關的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組成,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因事故等級不適用于本辦法的,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上級政府。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J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ㄈ┨岢鰧κ鹿守熑螁挝缓拓熑稳说奶幚斫ㄗh;
?。ㄋ模┛偨Y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收{查報告。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同時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ǘ┙M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ㄈ┒酱?、協調各小組工作。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ㄋ模﹨f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 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ㄎ澹彾ㄓ嘘P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應請示市人民政府審定簽發。
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 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設綜合、技術、管理等工作小組,負責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各項調查任務。
?。ㄒ唬┚C合組職責。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根據需要可由消防救援機構與火災事故相關的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綜合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職責和任務是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后勤保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ǘ┘夹g組職責。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建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查明起火經過、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原因、直接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等,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ㄈ┕芾斫M職責。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公安、住建、自然資源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黨委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期限。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三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ㄒ唬┦腔馂氖鹿十斒氯嘶蛘呤钱斒氯私H屬的;
?。ǘ┍救嘶蛘呓H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ㄈ┡c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在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礎上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厘清以下事故責任:
?。ㄒ唬┮婪ㄕ{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責任。
?。ǘ┮婪ㄕ{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責任。
?。ㄈ┮婪ㄕ{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責任。
?。ㄋ模┮婪ㄕ{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生產流通各環節的責任。
?。ㄎ澹┮婪ㄕ{查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滅火救援行動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渌c事故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責任。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對象,主要包括單位主體責任人、現場相關人員、熟悉起火場所相關情況的人員,參與火災撲救人員,以及火災受害、起火單位相關管理操作人員,火災事故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等相關人員。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如實提供?;馂氖鹿收{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密切配合,服從調度,共享信息,誠信公正,認真完成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綜合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疑難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馂氖鹿拾l生場所概況;
?。ǘ┗馂氖鹿拾l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ㄈ┗馂氖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馂氖鹿拾l生的原因和性質;
?。ㄎ澹┗馂氖鹿守熑蔚某醪秸J定和對責任者的初步處理建議;
?。┗馂氖鹿史婪逗驼拇胧?。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結果出現不同意見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處理,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有干部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發現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一般火災事故報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是否公開。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及時向社會公布。應針對一般火災事故的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對于發現具有行業或地區特點的消防安全隱患和問題,應當及時部署開展專項整治。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或拖延滯后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做好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巨k法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 不含法定節假日。
?。ǘ┍巨k法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對火災事故調查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